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
湘政辦發〔2023〕30號
HNPR—2023—01014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加強全省縣鄉村消防安全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城鄉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夯實火災防控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消防安全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落實基層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全面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不斷提高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依靠專群結合、社會共治,構筑社會本質消防安全堅實基礎,為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健全完善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全面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打通基層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實現基層抗御火災能力顯著增強,“小火亡人”火災事故有效遏制,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能力顯著提升,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
三、工作任務
(一)健全完善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責任體系
1.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聽取消防工作匯報,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鄉鎮(街道)建立每季度研究消防工作制度,明確工作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明確“兩委”成員消防工作責任,按照《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290號)、《社區消防安全管理技術規范》(DB43/T 1459—2018)等有關規定,加強村(社區)消防工作,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充分發揮村(社區)組織動員能力,將消防工作融入“多網合一”綜合網格管理,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2.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提請修訂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對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加強對行業領域內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導,依法依規開展行業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對鄉鎮(街道)排查發現的行業重大消防安全風險,推動實施行業重點督辦整治;對新興行業、領域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行業主管部門。
3.單位法人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推行風險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諾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機制,確保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和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要求。鼓勵社會單位配備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等專業人員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制度,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社會主體進行信用評價,定期發布消防信用“黑名單”。鼓勵企事業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4.人民群眾社會責任。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自愿加入群眾性消防安全志愿組織,廣泛參與村(社區)火災防控、消防宣傳、滅火逃生演練等活動,形成群防群治格局。建立完善消防“吹哨人”制度,鼓勵人民群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舉報火災隱患和提供線索,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119),調動群眾參與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切實筑牢社會火災防控人民防線。
(二)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執法
5.加強基層消防力量建設。各市州、縣市區采取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大型企業工作人員輪訓等方式,充實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力量。鄉鎮(街道)整合綜合執法隊、森林撲火隊等基層力量開展轄區防火檢查巡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開展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工作,通過依法授權或委托方式明確消防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督促轄區村(社區)開展消防工作。村(社區)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消防工作。符合《鄉鎮消防隊》(GB/T 35547—2017)、《湖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建隊范圍的鄉鎮(街道)建成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街道)按標準建立志愿消防隊,依法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
6.建立網格化責任包干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消防工作延伸到基層社區和村組,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消防治理平臺。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網格化工作機制,按照縣市區領導包干鄉鎮(街道),鄉鎮(街道)領導包干村(社區),網格員包干網格區域,逐級壓實工作責任,各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消防網格化示意圖,標注包干區域及場所分布。各縣市區要深化基層消防管理信息化平臺的建設與應用,與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綜治信息系統等對接,提升鄉鎮(街道)、村(社區)火災防控信息化水平。
7.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治理。鄉鎮(街道)結合季節特點發動基層力量開展巡查檢查、風險評估。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針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制定問題隱患和整改責任兩個清單,明確火災防范措施和責任人員。實施重大火災風險分級管控,落實火災隱患分級分類整治。村(社區)督促整改轄區一般火災隱患,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積極指導,督促、協調加強整改工作,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單位場所,逐級上報至縣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籌解決。
8.強化消防監管執法。居民自建房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非居民自建房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類的行政處罰可依法依程序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層面制定消防執法事項清單并公布。建立消防執法移交制度,對鄉鎮(街道)檢查發現不屬于鄉鎮(街道)執法職權范圍內的違法案件,及時移送負有職責權限的部門依法查處。
(三)實施精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9.瞄準關鍵人群。各級應急、公務員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黨校(行政學院)等部門單位開展基層公職人員培訓時,將消防安全培訓納入其中。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本行業相關人員培訓課程內容。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分門別類制作便于行業主管部門和基層使用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業務培訓,每年分級分批次將重點人群全部輪訓一遍。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每年主動邀請消防宣傳服務團隊上門開展一輪消防安全宣傳培訓。
10.實施常態宣傳。深入開展消防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119消防宣傳月”等活動,引導電商、快遞、通信運營商等企業參與消防宣傳,擴大消防宣傳覆蓋面,進一步提升公民消防常識宣傳教育普及率。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結合“敲門行動”,在冬春火災防控等關鍵時段,發動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網格逐門逐戶開展消防常識宣傳和提醒提示,提醒居民家庭安全取暖、安全用火用電、預防一氧化碳中毒,每年對轄區村(居)民全覆蓋實施兩輪次。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加大應急廣播在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運用,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充分運用“村村響”大喇叭等宣傳手段,在火災事故多發季節,原則上確保每天早中晚三次、每次至少播放1條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三清三關”常識宣傳相關音頻。
11.形成宣教合力。各級廣電部門把握正確的消防宣傳導向,積極開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在重要節日、重點時段免費刊播消防安全常識和公益廣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開展關于電取暖器具、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插線板選用等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正確引導群眾消費,提升群眾識假辨假能力,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制作家庭電氣火災隱患排查指引,廣泛引導群眾排查整改戶內電氣安全問題,基層網格人員和村(居)民對照指引開展常態化隱患排查和自查;各級供電企業負責提供技術指導。各地依托應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隊(站)提供開放式公眾學習體驗平臺,提升消防安全意識。廣泛吸納熱愛消防公益事業的志愿者組成消防志愿服務隊,開展消防安全公益活動。
(四)建立基層消防救援體系
12.建立災情預警。縣市區、鄉鎮(街道)結合轄區火災、生產事故、自然災害等狀況,編制針對性強的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要素綜合演練。根據《湖南省火災風險分級分類預警警示制度》,開展重要節點火災風險預警和火災事故經過、成因、危害、教訓等方面警示,做好極端氣象、地震和地質災害等信息發布。各鄉鎮專職、志愿消防隊,結合收到的預警警示信息,采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做好日常值班備勤,隨時做好滅火和應急救援響應準備。
13.實行分級指揮。建立統一的消防應急指揮調度系統,實行村(社區)志愿消防隊伍、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當地消防救援隊伍三級指揮調度,各級人民政府將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村(社區)志愿消防隊伍的調度指揮納入119調度體系同步建設,鄉鎮配備接警專線,實行24小時專人接警值班,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各類消防救援隊伍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統一組織、調度、指揮,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對鄉鎮專職消防隊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情況進行實時掌握、調度和指導,提高快速、科學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14.加強社會聯動。鄉鎮(街道)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吸納轄區企業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社會力量參與,聯動鄉鎮供電所等機構,建立以專職消防隊為核心的應急救援聯調聯戰聯動機制,由專職消防隊統一調度指揮,其他應急處置力量資源協同配合,形成一般災害事故應對處置合力,實現“小險不出村鎮”。發生較大以上災害事故時,轄區基層救援力量先期控制,縣市區消防救援部門同步跨區域多點調派專職消防隊,確保力量調集科學高效。
(五)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15.加強規劃編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各級人民政府將鄉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裝備、消防車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納入各級消防救援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鄉村振興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16.強化基礎提質。鎮域主要道路已開通自來水的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未開通自來水的建設消防車取水點,確保每間隔1至2公里分布1處消防水源。依托民生實事工程對經營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場所實施防盜網開窗工程。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交通、水利、鄉村振興等部門分別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和農村“五改”工程,同步改造消防基礎設施。
17.采取技防措施。鄉鎮(街道)應依法依規、分類分步實施技防措施,逐步到位。對經營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場所以及孤寡老人、殘疾人員、留守老人兒童家庭等,逐步實現全部安裝智能化獨立式感煙報警探測器,并聯網接入房屋安全責任人、監護人、駐村干部等人員的手機;鼓勵未達到國家、行業標準規范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規模的鄉鎮小微企業、生產車間、倉庫、簡易加工作坊,安裝簡易自動滅火設施;使用燃氣的餐飲等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鼓勵其他居民家庭安裝智能化獨立式感煙報警探測器。積極推進“智慧消防”和物聯感知建設,提升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能力和監管執法精準性。
(六)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保障
18.加強制度規范保障。省級層面強化政策支撐,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文件,適時提請修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各市州、縣市區結合實際和工作職責,制定鄉鎮(街道)消防工作權責清單,明確鄉鎮(街道)消防隊崗位設置和具體分工,建立組織生活、值班執勤、學習訓練、消防檢查巡查和宣傳教育培訓等制度。
19.加強資金經費保障。各級各部門加大對基層火災防控、災害處置、隊伍建設、營房裝備、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等方面必要經費投入力度,夯實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基礎。健全火災救助物資資金捐贈機制,多渠道籌集消防救援、災后救助等資金,保障鄉鎮消防車輛日常維修、油料添置、器材裝備等配置補充,規范執勤訓練工作秩序。
20.加強營房裝備保障。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街道),按照分級負責、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原則,按標準保障鄉鎮專職消防隊執勤備戰所需的營房場所、辦公生活設施用品和滅火救援車輛器材裝備。按標準為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配備消防(摩托)車、滅火防護服(含頭盔、手套、腰帶、防護靴)、機動消防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擴音設備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
21.加強能力素質保障。定期對鄉鎮消防工作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隊員進行業務培訓,保障其具備開展相應工作的能力水平。縣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消防救援部門年初制定培訓計劃,每年對轄區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和鄉鎮(街道)、村(社區)消防工作人員、派出所社區民警、專職消防隊隊員開展一次全員培訓。鼓勵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鄉鎮(街道)選派消防管理人員到縣級消防救援部門輪訓,探索消防救援站指戰員聯系指導鄉鎮(街道)消防工作。鄉鎮(街道)應當至少安排2名行政執法人員取得消防執法資格,專職消防隊隊員每人每年接受消防救援集中培訓原則上不少于1周,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與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本《意見》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建立由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消防救援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將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作為提升基層抗御火災能力,遏制“小火亡人”,保障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內容。各地結合實際逐項分解細化任務,明確工作措施,確定完成時限,定期調度推進,跟蹤督辦落實。定期會商解決制約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確保各項任務全面落實。
(二)嚴格督導檢查。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火災特點,分類型、分地區指導推動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對《意見》任務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對組織實施不力、不按要求推進工作、未按時限完成任務的地方和部門,進行通報、約談和重點督辦。完善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工作機制,按照《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對工作措施不落實、不到位而發生亡人或較大影響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開展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
(三)建立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等內容。縣市區每年對鄉鎮(街道)消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強化結果運用;對考核不達標的,不得評為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優秀等次。各鄉鎮(街道)將村(社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綜合考核內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24日



